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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读五:医疗损害责任

  《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和附则,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值得关注的是,《民法典》在第七编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部分,提到涉医部分共十一条,每一条内容都和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直接相关。

  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或过错的几种情况

  《民法典》进一步阐明,医疗机构将对在患者诊断和治疗期间发生的以下情况承担责任。

  第1218条: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造成患者受伤,且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1219条:医务人员应在诊断和治疗活动中解释患者的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征得其明确同意;如无法或不宜向患者解释,应向患者的近亲属解释,并征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不履行前款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1220条:在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未履行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1223条:因药品、消毒产品或医疗器械缺陷或输入不合格血液而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向药品上市许可证持有人、生产者、供血机构或医疗机构要求赔偿。患者要求医疗机构赔偿的,医疗机构有权在赔偿后向责任药品经营许可证持有人、生产者和血液供应机构要求赔偿。

  第1222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遭受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推定为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诊疗规定的;

  (2)隐瞒或者拒绝提供与争议有关的病历资料的;

  (3)丢失、伪造、篡改或者非法销毁病历的。

  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三种情形

  第122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按照诊疗标准进行诊疗的;

  (2)医务人员在抢救危重病人等紧急情况下履行合理的诊疗义务;

  (3)当时医疗水平有限,难以诊断和治疗。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1220条:如因抢救危在旦夕的患者等紧急情况,无法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的意见,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批准,可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1228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干扰医疗秩序,干扰医务人员工作和生活,侵犯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必须履行的职责

  第1225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医嘱、检查报告、手术和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和其他病历。

  病人要求查阅或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第1226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未经患者同意,泄露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泄露其病历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227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标准进行不必要的检查。

  从以上条款我们可以看到,新颁发的《民法典》中关于“医疗损害责任”条款的部分,并非《侵权责任法》具体内容的简单复制,而是结合具体情境进行的“精加工”。

  这些处理体现了立法者在解决医患问题上的良苦用心,既考虑到患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强化了对医务人员的保护力度。

  除此之外,民法典中的其他医疗类条文也很温暖

  1.为来不及说捐献遗体的人,给了一个可捐献的机会

  其中人格权编第1006条规定,自然人在生前未明确表示不同意去世后捐献遗体的,在自然人死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达成一致意见后以书面形式共同决定捐献。

  2.医疗费用不属于病历资料后,对患者来说或更有利

  目前《民法典》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的第1225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等病历资料,其中已经不包含“医疗费用”。

  3.对基因研究进行约束,或是回应两年前人体基因编辑事件

  《民法典》人格权编第1009条,“从事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违反人体伦理道德等”,网友评论此条或是回应了2018年11月贺建奎编辑人体基因事件。

  这一条是很有必要的,与刑法的非法行医罪进行呼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社会不稳定因素,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在之前就有类似的基因编辑技术的应用,但是一般用在动物身上。未经法律法规允许和相关风险评估的基因编辑可能会有造成社会伦理道德的问题。

  4.个人信息纳入医院保密范围,让患者就医更安全

  《民法典》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的第1226条指出将“患者的个人信息纳入医疗机构保密范围,未经患者同意公开病例资料的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这对患者而言意义非凡,有些人,比如公众人物,所患疾病涉及个人隐私,不想让公众知道自己的就医信息,若公布出去会给自己带来很大的不良影响,就会对信息的保密性有很大的要求。即使是普通人,泄露了患者医疗信息也会有一些不必要的麻烦,比如用人单位的非法拒绝录用、人际交往关系中的歧视等。

来源:民法典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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