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患者在定点医院就医,必需主动出示《基本医疗保险证》。医师根据病情收住院后,患者将《基本医疗保险证》暂交医院。医院验证后,代为妥善保管,待患者出院结帐后交还患者本人。未出示医保证的,其医疗费用统筹金不予支付。
二、收住院时,患者应向医院预交一定费用的住院预付金(作为自付费用的押金)。并且在以后的治疗过程中根据其医疗费用发生情况,需增补一定的押金,出院结帐时多退少补。
三、住院期间,医院须每日将住院患者的“住院费用明细表”(即“一日清单”)交由患者或家属核实,患者签字时,要注意药品或检查、治疗项目及其它项目是否属实,确实无疑后方可签字。
四、患者在住院期间根据病情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和使用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使用《药品目录》外药品和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诊疗服务项目的,费用全部由患者自付,但医院在使用前必须先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签字。
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患者在住院期间需自已承担一部分医疗费用,包括:
(一)统筹金起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不分首次、多次住院一律为: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为700元;其他三级医院为550元;三级以外医院为450元。患恶性肿瘤的参保患者,住院实施肿瘤手术及放疗、化疗时,同一结算年度内,在同一家医院第一次住院承担统筹基金正常起付标准费用后,以后再次实施上述治疗时,每次须付200元起付标准费用。如变换医院治疗时,仍需承担正常起付标准费用。
(二)《药品目录》内的乙类药品自付15%的费用。
(三) 使用CT、磁共振、彩色B超、体外振波碎石等大型检查或治疗及单价在200元以上的检查或治疗项目自付20%的费用。
(四)其它属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项目(甲类药品、普通检查、普通治疗、
标准内床位费等)三级医院自付10%,其他医院自付8%的费用。
(五)《药品目录》以外药品自付100%的费用。
(六)使用血液或蛋白制品自付100%(特殊适应症和紧急抢救自付20%)的费用。
(七)超标准的床位费(超过10元)、降温费、取暖费及其它医保不予支付项目的费用全部自付。
(八)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自付15%的费用;贵重医用材料,在限额内自付30%的费用,超过限额的费用100%自付。
(九)重症监护病房床位费自付30%的费用。
(十)医保患者住院期间实施牵引、超声波等物理治疗的,其费用统筹基金按特殊治疗项目比例自付20%。
六、患者出院时,结清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后即可出院,并退还其医保证。
七、参保单位连续二个月欠缴医保费的,待补齐后方可结算,但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交全额押金。
八、参保单位欠缴医保费在六个月内的,若患者单位或个人(指个体人员)将所欠医疗保险费补齐,则可享受医保待遇;若超过六个月的,自补齐费用的当月恢复享受医保待遇,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再享受医保待遇。
九、出院时带药量:急性病不得超过3天量,慢性病不得超过7天量。超量带药列作自费。
十、患者住院后,又需到市内其它医院治疗的,必须先由所在医院开具转诊单(危急情况下转院后24小时)并经医院医保办审批,否则,转院后费用自理;患者出院后,15日内又需住院治疗的,须先(危急情况下入院后24小时)报医疗保险机构批准;未办理转院手续,或未经批准的,按自行转院处理,其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十一、市外转诊条件:(1)经本地最高级别医院多次检查会诊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2)病情严重而当地无条件(设备或技术)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或无足够条件诊治抢救的危重病。转院必须遵循转上不转下的原则,其医疗机构必须是省内上一级公立定点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