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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读二:禁止高利放贷

  《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共分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7编以及附则,合计1260条内容。

  《民法典》第12章《借款合同》第680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贷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未约定支付利息的,视为无息。

  贷款合同未明确约定支付利息,且双方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应根据当地或一方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被认为没有利息。

  在《民法典》出版之前,高利贷的规范大多是通过司法解释来体现的,并没有明确规定“禁止高利贷”。

  在《民法典》中,高利贷被明确禁止,这在中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尚属首次,以及如何理解上述条款,我们表达以下观点。

  什么是高利贷?有效控制利率一直是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调节器,“高利贷”的具体含义经历了多轮转换

  严格的利率管制难以用价格杠杆来调节市场,利率资源配置不明显,国家宏观调控的作用难以发挥。

  相应地,自然人、法人和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之间的贷款利率在司法方面经历了几轮变化。

  然而,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许多人再次提出修改私人贷款利率的建议,在这方面,我们期望《民法典》在实施前后正式实施匹配规则的修复和改进。

  “在基础法律中明确禁止高利贷,代表着在国家层面对高利贷进行坚决禁止和严厉打击的态度。”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强说。

  网贷变成“套路贷”,“现金贷”变身高利贷……近年来,民间借贷领域问题频出,既影响正常金融秩序,也给经济社会稳定带来隐患,亟需通过法律进行规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表示,我国无论是法律传统还是人们的普遍认知,对高利贷行为都是保持一贯的否定态度,形成了社会在这个问题上的基本共识。

  此外,禁止高利贷也是为了鼓励人们将更多资金投入到实体经济,这在当前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有重要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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